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迅速有效辦理緊急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 (以下簡稱檢驗專
案) ,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所業務組 (室) 立即簽陳或面報所
長核定為重大且應緊急處理之檢驗專案。
(一) 應環保署業務緊急需求。
(二) 由立委質詢、媒體報導、機關團體通報等管道得悉之環境污染事件
,經組 (室) 初步研判為緊急重大者。
檢驗專案經核定後,負責組 (室) 應立即指派人員辦理檢驗事宜,並
通報二位副所長及主任秘書。
三 檢驗專案應以最速件辦理,其檢測處理天數如附件一。必要時並應依
所長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為如期完成檢驗專案,各相關組 (室) 同仁應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
加班完成相關檢驗。
四 為迅速辦理檢驗專案,本所得成立跨組 (室) 因應小組 (以下簡稱因
應小組) ,指定適當組 (室) 負責人擔任專案經理,由督導之副所長
擔任召集人,協調組 (室) 分工事宜並掌控處理進度,隨時向所長報
告。
五 檢驗專案負責組 (室) 或因應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蒐集污染事件相關資訊及可能污染物之物質安全資料。
(二) 擬定因應計畫,內容包括:
1 確定使用之檢測方法並完成檢測所需時間、人力配置、藥品、儀
器設備及相關資源。
2 製作檢量線、測試儀器等先期作業。
3 規劃採樣點、檢測項目、人力需求、安全防護、採樣設備及交通
工具。
(三) 採樣作業: (檢驗專案樣品如係所外送樣,則免適用。)
1 應先知會環保署業務處及相關單位,會同地方環保單位採樣,必
要時可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採樣作業。
2 採樣應於事件發生時即時辦理完成,並依樣品保存規定辦理。
3 採樣時應拍攝採樣現場,填寫採樣紀錄表,繪製採樣點簡圖及進
行必要現場檢測。
4 採樣後由採樣人員填寫檢測申請單,送第一組登記後收樣。
(四) 檢測前置作業:於樣品送達前完成人力調度、藥品配製、儀器待機
、製作檢量線等作業。
(五) 檢驗專案樣品由第一組立即收樣,並立即辦理分樣。如樣品於下班
時間送達,得由相關組 (室) 先行檢測,再補辦收樣之程序。
(六) 樣品檢測:依檢測方法及本所所訂品質手冊規定辦理。
(七) 報告陳核:
1 初步及最終檢測結果適時陳報所長及召集人。
2 初步檢測結果經所長核可後,應即傳真至環保署署長室、副署長
室、主任秘書室及相關業務處。
3 正式檢測報告及分析評估依行政程序簽報環保署,並副知相關單
位。
六 負責組 (室) 於完成檢驗專案後,應將全案處理經過彙整提出報告,
並簽報所長核定結案。
七 秘書室應提供後勤支援,包括緊急試劑、藥品採購、安排採樣交通工
具、空調系統、電力及自來水供應、預支必要費用、加班住宿及加班
同仁接送等事宜。
八 依本要點辦理檢驗專案之流程圖如附件二;相關人員聯絡表如附件三
。
九 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