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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因應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處理要點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迅速有效辦理緊急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 (以下簡稱檢驗專
   案) ,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所業務組 (室) 立即簽陳或面報所
   長核定為重大且應緊急處理之檢驗專案。                        
(一) 應環保署業務緊急需求。                                    
(二) 由立委質詢、媒體報導、機關團體通報等管道得悉之環境污染事件
     ,經組 (室) 初步研判為緊急重大者。                        
   檢驗專案經核定後,負責組 (室) 應立即指派人員辦理檢驗事宜,並
   通報二位副所長及主任秘書。

三  檢驗專案應以最速件辦理,其檢測處理天數如附件一。必要時並應依
    所長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為如期完成檢驗專案,各相關組 (室) 同仁應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
    加班完成相關檢驗。

四  為迅速辦理檢驗專案,本所得成立跨組 (室) 因應小組 (以下簡稱因
    應小組) ,指定適當組 (室) 負責人擔任專案經理,由督導之副所長
    擔任召集人,協調組 (室) 分工事宜並掌控處理進度,隨時向所長報
    告。

五  檢驗專案負責組 (室) 或因應小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蒐集污染事件相關資訊及可能污染物之物質安全資料。          
 (二) 擬定因應計畫,內容包括:                                  
      1 確定使用之檢測方法並完成檢測所需時間、人力配置、藥品、儀
        器設備及相關資源。                                      
      2 製作檢量線、測試儀器等先期作業。                        
      3 規劃採樣點、檢測項目、人力需求、安全防護、採樣設備及交通
        工具。                                                  
 (三) 採樣作業: (檢驗專案樣品如係所外送樣,則免適用。)         
      1 應先知會環保署業務處及相關單位,會同地方環保單位採樣,必
        要時可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採樣作業。                        
      2 採樣應於事件發生時即時辦理完成,並依樣品保存規定辦理。  
      3 採樣時應拍攝採樣現場,填寫採樣紀錄表,繪製採樣點簡圖及進
        行必要現場檢測。                                        
      4 採樣後由採樣人員填寫檢測申請單,送第一組登記後收樣。    
 (四) 檢測前置作業:於樣品送達前完成人力調度、藥品配製、儀器待機
      、製作檢量線等作業。                                      
 (五) 檢驗專案樣品由第一組立即收樣,並立即辦理分樣。如樣品於下班
      時間送達,得由相關組 (室) 先行檢測,再補辦收樣之程序。    
 (六) 樣品檢測:依檢測方法及本所所訂品質手冊規定辦理。          
 (七) 報告陳核:                                                
      1 初步及最終檢測結果適時陳報所長及召集人。                
      2 初步檢測結果經所長核可後,應即傳真至環保署署長室、副署長
        室、主任秘書室及相關業務處。                            
      3 正式檢測報告及分析評估依行政程序簽報環保署,並副知相關單
        位。

六  負責組 (室) 於完成檢驗專案後,應將全案處理經過彙整提出報告,
    並簽報所長核定結案。

七  秘書室應提供後勤支援,包括緊急試劑、藥品採購、安排採樣交通工
    具、空調系統、電力及自來水供應、預支必要費用、加班住宿及加班
    同仁接送等事宜。

八  依本要點辦理檢驗專案之流程圖如附件二;相關人員聯絡表如附件三
    。

九  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