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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設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以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申請及產品碳足跡標
    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協助審議會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申請及產品碳標籤使用之審議及
    管理,得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

三、本署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方式。
(二)審議產品碳足跡計算指引及碳足跡標示適用產品類別優先順序。
(三)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本土碳足跡計算公用係數與資料
      庫建置等事宜。
(四)督導產品碳足跡標示教育推廣及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等事宜。
(五)審議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產品碳標籤案件之處理方式。
(六)審議或備查各小組審查適用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排放係數、產品
      類別規則、查驗機構登錄及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申請、撤銷或廢止
      案件。
(七)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示管理監督事宜。

四、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
      集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九)民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十)工業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十一)商業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十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
    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
    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七、技術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計算指引及碳足跡標示適用產品類別優先順序。
(二)協助協調各機關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本土碳足跡計算公用係數與
      資料庫建置等事宜。
(三)協助督導碳資訊揭露服務平台規劃事宜。
(四)審查適用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排放係數及產品類別規則。
(五)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八、查核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登錄及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申請、撤銷或
      廢止案件。
(二)審查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產品碳標籤之處理方式及協助解決
      其他申訴或爭議事件。
(三)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示管理監督事宜。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九、推動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政策、法規訂定及獎勵方式。
(二)協助督導產品碳足跡標示教育推廣事宜。
(三)協助建立與業界溝通交談之機制。
(四)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十、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委員之
    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十一、審議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

十二、審議會、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
      算支應。

十三、審議會委員、技術小組成員、查核小組成員及推動小組成員、執行
      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