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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申請及
    產品碳足跡標籤(以下簡稱碳標籤)使用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審議碳足跡計算指引之修訂建議。
(三)審議適用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排放係數及產品類別規則。
(四)審議碳足跡標示之產品類別、優先順序及標示方法。
(五)審議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之登錄事宜。
(六)審議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證書申請案件,並作成准駁、撤銷或廢止
      之決定。
(七)審議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產品碳標籤之處理方式。
(八)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資訊公開及教育宣導事宜。
(九)輔導廠商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示事宜。
(十)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示管理監督事宜。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
      集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能源局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民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十二)工業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十三)商業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十四)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四、審議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
    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
    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六、為協助審議會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申請及產品碳標籤使用之審議及
    管理,得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

七、技術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審查碳足跡計算指引之修訂建議。
(三)審查適用產品碳足跡計算之公用排放係數及產品類別規則。
(四)審查碳足跡標示之產品類別、優先順序及標示方法。
(五)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八、查核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之登錄事宜。
(二)審查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證書申請案件,並作成准駁、撤銷或廢止
      之建議,及協助解決其他申訴或爭議事件。
(三)審查違反規定、違規使用或仿冒產品碳標籤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示管理監督事宜。
(五)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九、推動小組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委員應至少三人,由審議會委員
    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之資訊公開及教育宣導事宜。
(二)輔導廠商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示事宜。
(三)其他經審議會交辦處理事項。

十、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委員之
    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十一、審議會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並
      得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十二、審議會、技術小組、查核小組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
      算支應。

十三、審議會委員、技術小組成員、查核小組成員及推動小組成員、執行
      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