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改善空氣
品質,減少溫室氣體甲烷與揮發性有機物質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
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
,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
之業者 (以下簡稱沼氣發電業者) ,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
三 沼氣發電業者得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底前,檢具相關文
件,向本署申請獎勵金。
前項申請檢具相關文件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申請表 (如附件) 。
(二) 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
(三) 沼氣發電業者與掩埋場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之契約。
(四) 沼氣發電業者與供電業者之電能購售契約。
(五) 售電量憑證及發電量報表。
(六) 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經會計師認證) 。
(七) 其他經環保署指定之文件。
附件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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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
│通訊地址: │
│通訊電話: │
│聯絡人/申請人: │
│申請期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實際售電量:______________度 (kwh) │
│申請獎勵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整 │
├──────────────────────────────┤
│撥款方式:申請公司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劃撥撥款 │
│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 │
│帳戶名稱: │
│帳 號: │
├──────────────────────────────┤
│檢附文件: (以下文件請提供 A4 格式影本,依規定勾填並依序裝訂│
│於後) │
│1.經濟部公司執照 │
│2.營利事業登記證 │
│3.環境保護工程業登記證 │
│4.沼氣污染防治工作契約 │
│5.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電能購售契約 │
│6.售予電力公司之售電量憑證 │
│7.發電量報表 │
│8.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
│9.其它必要文件 (請填入名稱) │
│ 共____________________件 │
├──────────────────────────────┤
│附註: │
│本申請人聲明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皆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造假情事願│
│接受相關法律之處分,絕無異議。 │
│申請人:____________ (簽章)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
│本署核定獎勵金額: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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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複核: 經辦人:
四 環保署受理沼氣發電業者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
者,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沼氣發電業者應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至多九十日,該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
五 本要點獎勵標準額度採每度電新臺幣○‧五元,經審議通過後,依下
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該沼氣發電設施申請獎
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
獎勵金額 (元) =實際售電量 (度) ×獎勵標準 (元/度) 。
前項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六 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
核撥款。當年度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七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沼氣發電業者,若明知不實事項而提出申請
者,本署得追還其獎勵金。
八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其他得據以提供補助或獎勵之
法律,於本要點實施期間內完成立法,本要點自上開法律公布日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