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改善空氣
品質,減少溫室氣體甲烷與揮發性有機物質之排放,並鼓勵資源回收
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以下簡稱掩埋場)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
,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再利用於發電
之業者 (以下簡稱沼氣發電業者) ,得申請獎勵。
三 沼氣發電業者得於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
獎勵金。
前項申請檢具相關文件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申請表 (如附件) 。
2 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
3 沼氣發電業者與掩埋場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之契約。
4 沼氣發電業者與供電業者之電能購售契約。
5 售電量憑證及發電量報表。
6 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經會計師認證) 。
7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附件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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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
│通訊地址: │
│通訊電話: │
│聯絡人/ 申請人: │
│申請期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實際售電量:______________度 (kwh) │
│申請獎勵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__元整 │
├──────────────────────────────┤
│撥款方式:申請公司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劃撥撥款 │
│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 │
│帳戶名稱: │
│帳 號: │
├──────────────────────────────┤
│檢附文件: (以下文件請提供 A4 格式影本,依規定勾填並依序裝訂│
│於後) │
│□經濟部公司執照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環境保護工程業登記證 │
│□沼氣污染防治工作契約 │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電能購售契約 │
│□售予電力公司之售電量憑證 │
│□發電量報表 │
│□沼氣發電設施之財務及營運操作成本分析報告 │
│□其它必要文件 (請填入名稱) │
│ 共____________________件 │
├──────────────────────────────┤
│附註: │
│本申請人聲明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皆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造假情事願│
│接受相關法律之處分,絕無異議。 │
│申請人:____________ (簽章)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
│本署核定獎勵金額: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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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複核: 經辦人:
四 本署受理沼氣發電業者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
,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第一項審查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沼氣發電業者限期補
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且核准補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
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要點獎勵標準額度採每度電○‧三元,經審議通過後,依下列規定
計算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額最高不得逾該發電設施申請獎勵期間之營
運操作費用:
獎勵金額 (元) =實際售電量 (度) ×獎勵標準 (元/度) 。
前項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計入獎勵計算。
六 獎勵金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支應,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發款,但
當年度所編列的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
七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沼氣發電業者,若明知不實事項而提出申請
者,本署得追還其獎勵金。
八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