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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生態工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生態工程應用於環境品質
    維護改善,特設本署生態工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生態工程技術規範之研定、計畫之審議事宜。
(二)生態工程之執行、教育、指導、督導事宜。
(三)生態工程研發計畫之協助辦理事宜。
(四)生態工程執行成果之評鑑、考核事宜。
(五)其他生態工程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二)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三)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四)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五)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六)本署土壤污染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
(八)本署署長室科技顧問。
(九)本署會計室主任。
(十)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得視議題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機構代表出席,參
    與諮詢、討論或提出報告,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水質保護處兼辦。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開會決議事項,報經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