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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生態工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生態工法應用於環保設施
    工法,特設本署生態工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生態工法技術規範之研定、計畫之審議事宜。
(二)生態工法之執行、教育、指導、督導事宜。
(三)生態工法研發計畫之協助辦理事宜。
(四)生態工法執行成果之評鑑、考核事宜。
(五)其他生態工法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副署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二)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三)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四)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五)本署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處長。
(六)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
(七)本署科技顧問室主任。
(八)本署會計室主任。
(九)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得視議題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機構代表出席,參
    與諮詢、討論或提出報告,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派員兼辦。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機關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開會決議事項,報經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經報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