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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
    計畫(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
    ,特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本署各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
      項。
(二)關於六輕相關計畫附近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監督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綜合計畫處派員兼任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三人:分別由經部工業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雲林
      縣麥寮鄉指派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就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之。
(三)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由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村長、三勝村村
      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
    現場勘查。本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於六輕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