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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2 年 10 月 19 日
一、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計畫
    (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特
    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確實依本署各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六輕相關開發計畫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之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綜計處副處長兼任之;置
    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綜理本會事務,由綜計處業務科科長兼任
    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本署署長就相關學者專家、機關團體、居民代表遴選聘任之,任期
    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及現場勘
    查。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
    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委員得支領
    差旅費。

七、本會於六輕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長之。

八、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