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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之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依附表所列
    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最高者裁處之。

四、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法定最高罰鍰者,以該法定最高罰鍰額裁處之;
    未達法定最低罰鍰額者,以該法定最低罰鍰額裁處之。

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以該條最
    高罰鍰額裁處之。

六、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依原處罰之罰鍰額度裁處之。經主管
    機關查驗部分違規項目已改善完成者,以未改善完成項目依附表所列
    情事裁處之罰鍰額度為每日罰鍰額度。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