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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
一  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配合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
    簡稱本署) 施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相關活動
    或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以提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確保國民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
    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三  補助方式:
 (一) 本署補助以辦理本署重要施政計畫或全國性活動或計畫者為優先。
 (二) 本署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三) 申請補助時間:申請補助單位,原則上應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提出
      計畫書。未能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提出計畫申請書者,應於活動辦
      理時間前申請。
 (四) 申請補助單位應訂有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計畫書內容要項包括:
      1 計畫書部分:
      (1) 名稱。
      (2) 目標。
      (3) 辦理時間。
      (4) 舉辦地點。
      (5) 主 (協) 辦單位。
      (6) 參加對象。
      (7) 內容 (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8) 分工事宜 (包括人員編組) 。
      (9) 預期成果。
     (10) 經費預算 (包括自編經費、經費來源及明細等) 。
      2 申請補助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 單位名稱。
      (2) 成立時間。
      (3) 立案字號。
      (4) 負責人。
      (5) 人力概況。
      (6) 重要事蹟。
      (7) 曾經辦理之環保相關活動或計畫 (包括時間、地點、合作單位
          及成效) 。
 (五) 審核原則:
      1 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
      2 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方式為主,需符合本要點規定且申請補助經
        費之編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辦理,得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包括如下:
      (1) 業務費: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郵電、紙張、文具、影印、照
          相、資料印製、工作人員誤餐費 (每人每餐不超過八十元) 、
          模彩品或獎品每場次活動不超三萬元 (獎品不得以現金支付)
          及其他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費用;另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
      (2) 差施費:租車費、油脂費及工作人員差旅費。
      (3) 人事費:主、協辦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講師費、加班費
          及臨時工資等。
      (4) 材料費:辦理活動所需之清掃用具、垃圾袋及其他耗材費用 (
          單價一萬元以下) 。
      (5) 雜費:其他所需之費用。
      3 審查項目包括活動或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效性、合
        理、延續性、影響性 及經費撙節有效原則等。
      4 申請補助案應提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推動小組審查通過,
        並簽報  署長核定後執行。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原則
 (一) 確實依據核定活動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確實執行。
 (二) 活動結束後提報工作成果報告。
 (三) 應接受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辦理及經費支用情形。

五  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視其計畫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關單位承辦。

六  本要點經簽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