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配合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
簡稱本署) 施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相關活動
或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藉以提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確保國民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
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三 補助方式:
(一) 本署補助以辦理本署重要施政計畫或全國性活動或計畫者為優先。
(二) 本署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三) 申請補助時間:申請補助單位,原則上應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提出
計畫書。未能依本署規劃計畫時間提出計畫申請書者,應於活動辦
理時間前申請。
(四) 申請補助單位應訂有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計畫書內容要項包括:
1 計畫書部分:
(1) 名稱。
(2) 目標。
(3) 辦理時間。
(4) 舉辦地點。
(5) 主 (協) 辦單位。
(6) 參加對象。
(7) 內容 (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
(8) 分工事宜 (包括人員編組) 。
(9) 預期成果。
(10) 經費預算 (包括自編經費、經費來源及明細等) 。
2 申請補助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 單位名稱。
(2) 成立時間。
(3) 立案字號。
(4) 負責人。
(5) 人力概況。
(6) 重要事蹟。
(7) 曾經辦理之環保相關活動或計畫 (包括時間、地點、合作單位
及成效) 。
(五) 審核原則:
1 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
2 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方式為主,需符合本要點規定且申請補助經
費之編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辦理,得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包括如下:
(1) 業務費: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郵電、紙張、文具、影印、照
相、資料印製、工作人員誤餐費 (每人每餐不超過八十元) 、
模彩品或獎品每場次活動不超三萬元 (獎品不得以現金支付)
及其他辦理活動或計畫所需之費用;另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
(2) 差施費:租車費、油脂費及工作人員差旅費。
(3) 人事費:主、協辦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講師費、加班費
及臨時工資等。
(4) 材料費:辦理活動所需之清掃用具、垃圾袋及其他耗材費用 (
單價一萬元以下) 。
(5) 雜費:其他所需之費用。
3 審查項目包括活動或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效性、合
理、延續性、影響性 及經費撙節有效原則等。
4 申請補助案應提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推動小組審查通過,
並簽報 署長核定後執行。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原則
(一) 確實依據核定活動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確實執行。
(二) 活動結束後提報工作成果報告。
(三) 應接受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辦理及經費支用情形。
五 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視其計畫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關單位承辦。
六 本要點經簽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