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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受理機動車輛排放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
    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
    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所需
    檢附之審查資料詳如表一「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報)資料一覽表」
    ,相關表格詳如表二至表十八,可逕至本所網站(http://www.niea.
    gov.tw)下載使用。

三、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包括許可證
    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測定類別、增加測定項目、展延、檢驗室搬
    遷、復業、增加測定報告簽署人。各項申報事項包括變更測定機構名
    稱、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檢驗室地址(原地點不變,
    僅門牌號碼改變)、變更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增加測定人
    員、測定人員離職。

四、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
    程:
    許可證申請                  110 天
    增加檢驗室                  110 天
    增加測定類別                110 天
    增加測定項目                110 天
    展延                        180 天
    檢驗室搬遷                  110 天
    復業                        110 天
    增加測定報告簽署人          110 天
    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間,
    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期程從新起計
    。
    第一項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應扣除申請文件內容補正及提改善書面說
    明前之改善期間。

五、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書面
    文件之填寫、整理規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報申請測定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表九之一至之五需填寫實際執行測定之數據(至少 15 組以上)。
(三)同時申報測定人員離職及增加時,表十三、表十七僅需各附乙份即
      可。
(四)所使用之申請表若有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備用,但請使用與申請
      表相同規格(A4)之紙張,並不得更改本表之格式。
(五)申請機構所附之所有文件、影本,請自行縮小至與申請表相同大小
      之規格(A4)。
(六)申請機構請檢具申請公文正本乙份、申請所需文件及資料 2  份(
      需檢送管理手冊之許可證申請案,除增加測定項目需管理手冊 2
      份外,其餘需管理手冊 7  份。)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序排列整齊
      以檔案夾裝訂,寄(送)達本所。

六、本所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