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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79 年 01 月 20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淡水河系污染
    整治計畫之執行,特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
    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二) 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及內政部營建署
    署長分別兼任。

四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 經濟部水利司司長。
 (二)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三)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六)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
 (七) 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 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處長。
 (九) 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二) 台北縣縣長。
 (十三) 桃園縣縣長。
 (十四) 基隆市市長。
 (十五) 專家學者。

五  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及台灣省政府住宅及
    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
    人員派兼之。

七  本小組研議審訂事項,依權責由本署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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