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各級主管機關於本
法授權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以下簡稱相關法規)尚未訂定或修正
發布前之過渡時期,依本原則執行本法規定之相關工作。
二、相關法規尚未訂定或修正前,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應適用修正前
相關法規;但對違法行為之行政處分,應注意依據新法相對應之罰則
規定。
三、本法修正前之相關法規,其規範內容已明訂於本法者,逕行適用本法
之規定。
四、對於本法修正前之違法行為尚未告發及處分者,不論相關法規訂定或
修正與否,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或相關法規。
五、本法或相關法規修正前已受理之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
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已依本法授權修正公布者,適用修正後之法規
;但修正前之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修正後之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
之事項者,適用修正前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