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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民國 82 年 08 月 02 日
第 1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
      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
      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陸域地面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 4 條
  甲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六.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一
  (二)懸浮固體                        二五
  (三)氰化物                          0.0一
  (四)酚類                            0.00一(五)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0.五
  (六)氨氮                            0.一
  (七)硝酸鹽氮                        一0
  (八)總磷                            0.0二
  (九)重金屬
        鎘                              0.0一
        鉛                              0.一
        鉻                              0.0五
        砷                              0.0五
        汞                              0.00二硒
          0.0五
        銅                              0.0三
        鋅                              0.五
        錳                              0.0五
        銀                              0.0五
  (十)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    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
        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
        、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                        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                        0.00五
        安殺番                        0.00三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   0.00一
        or,Heptachlor 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    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                0.00三
        五氯酚及其鹽類                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    0.一
        2、4-地)
  六、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 5 條
  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五.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0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二
  (二)懸浮固體                        二五
  (三)氨氮                            0.三
  (四)硫化氫                          0.0五
  (五)總磷                            0.0五
  (六)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相同。

第 6 條
  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四.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五、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四毫克/公升以下。
  六、懸浮物體                  四十毫克/公升以下。
  七、氨氮、硫化氫限值與前條同;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
      與第四條同。

第 7 條
  丁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懸浮固體              一00毫克/公升以下。
  五、氰化物、酚類、重金屬限值與第四條同。

第 8 條
  戊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懸浮固體              一00毫克/公升以下。

第 9 條
  海域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三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 10 條
  甲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四、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二
  (二)氰化物                          0.0一
  (三)酚類                            0.0一
  (四)礦物性油脂                      二
  (五)重金屬
        鎘                              0.0一
        鉛                              0.一
        鉻                              0.0五
        砷                              0.0五
        汞                              0.00二硒
          0.0五
        銅                              0.0二
        鋅                              0.0四
  (六)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    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及
        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
        、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                        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                        0.00五
        安殺番                        0.00一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   0.00一
        or,Heptachlor 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    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                0.00二
        五氯酚及其鹽類                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    0.一
        2、4-地)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 11 條
  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    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三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酚類、礦物性油脂、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同。

第 12 條
  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0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    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六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  0.0二毫克/公升以下。
  五、酚類、重金屬、農藥限值與第十條同。

第 13 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