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
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
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陸域地面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 4 條
甲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六.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一
(二)懸浮固體 二五
(三)氰化物 0.0一
(四)酚類 0.00一(五)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0.五
(六)氨氮 0.一
(七)硝酸鹽氮 一0
(八)總磷 0.0二
(九)重金屬
鎘 0.0一
鉛 0.一
鉻 0.0五
砷 0.0五
汞 0.00二硒
0.0五
銅 0.0三
鋅 0.五
錳 0.0五
銀 0.0五
(十)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 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
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
、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 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 0.00五
安殺番 0.00三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 0.00一
or,Heptachlor 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 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 0.00三
五氯酚及其鹽類 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 0.一
2、4-地)
六、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 5 條
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五.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0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二
(二)懸浮固體 二五
(三)氨氮 0.三
(四)硫化氫 0.0五
(五)總磷 0.0五
(六)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相同。
第 6 條
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四.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五、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四毫克/公升以下。
六、懸浮物體 四十毫克/公升以下。
七、氨氮、硫化氫限值與前條同;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
與第四條同。
第 7 條
丁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 μmho/cm/25℃以下。
四、懸浮固體 一00毫克/公升以下。
五、氰化物、酚類、重金屬限值與第四條同。
第 8 條
戊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懸浮固體 一00毫克/公升以下。
第 9 條
海域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三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 10 條
甲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四、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二
(二)氰化物 0.0一
(三)酚類 0.0一
(四)礦物性油脂 二
(五)重金屬
鎘 0.0一
鉛 0.一
鉻 0.0五
砷 0.0五
汞 0.00二硒
0.0五
銅 0.0二
鋅 0.0四
(六)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 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及
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
、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 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 0.00五
安殺番 0.00一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 0.00一
or,Heptachlor 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 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 0.00二
五氯酚及其鹽類 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 0.一
2、4-地)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 11 條
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 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三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酚類、礦物性油脂、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同。
第 12 條
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0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 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六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 0.0二毫克/公升以下。
五、酚類、重金屬、農藥限值與第十條同。
第 13 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