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
第 4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鋼鐵業中藉由高溫將鐵礦砂、焦炭與他礦石混合燒結成
塊之燒結工場。
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附表: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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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排放標準│氧氣百分率│ 測 定 方 法 │
│ │ │參考基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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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狀│重量濃│ 七五 │ 一五 │一 本署公告之管道排氣中│
│污染│度 (mg│ │ │ 粒狀污染物濃度之測定│
│物 │/N │ │ │ 方法。 │
│ │ │ │ │二 參照美國 EPA Method │
│ │ │ │ │ 5 。 │
│ │ │ │ │三 參照日本 JIS Z8808。│
│ │ │ │ │四 氣體組成以 Hempel 法│
│ │ │ │ │ 或 Orsat法,依 CNS │
│ │ │ │ │ K9018 或 JIS K2301。│
│ │ │ │ │五 經建立換算關係之不透│
│ │ │ │ │ 光率測定設施或其他經│
│ │ │ │ │ 認可之連續測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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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透光│ 二○ │ │一 目測判煙。 │
│ │率 (%│ │ │二 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 │) │ │ │ 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 │ │ │ 管理要點」規定之不透│
│ │ │ │ │ 光率監測設施測定者,│
│ │ │ │ │ 其管制標準以其六分鐘│
│ │ │ │ │ 監測紀錄值高於管制限│
│ │ │ │ │ 值之累積時間超過四小│
│ │ │ │ │ 時為認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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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化物 │二五○ │ 一五 │排放管道: │
│ (SOx) ppm (│ │ │一 本署公告之「排氣中總│
│以 S表示) │ │ │ 硫氧化物檢驗法。 │
│ │ │ │二 CNS K9008 。 │
│ │ │ │三 參照 JIS K0103。 │
│ │ │ │四 參照美國 EPA Method │
│ │ │ │ 6 或無 Method 8 。 │
│ │ │ │五 自動連續測定儀器參照│
│ │ │ │ JIS B7981。 │
│ │ │ │六 以攜帶式採樣分析儀器│
│ │ │ │ 檢測者,其管制標準以│
│ │ │ │ 其一小時內至少四個等│
│ │ │ │ 時距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 │ │ 為準。 │
│ │ │ │七 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 │ │ │ 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 │ │ 管理要點」規定之硫氧│
│ │ │ │ 化物 (二氧化硫) 連續│
│ │ │ │ 自動監測設施測定者,│
│ │ │ │ 其管制標準以其一小時│
│ │ │ │ 監測紀錄值高於管制限│
│ │ │ │ 值累積時間超過二小時│
│ │ │ │ 為認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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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二九○ │ 一五 │一 本署公告之「排氣中總│
│ (NOx) ppm (│ (一) │ │ 氮氧化物檢驗法」。 │
│以 N表示) │一七○ │ │二 參照 JIS K0104。 │
│ │ (二) │ │三 自動連續測定儀參照 │
│ │七十五年│ │ JIS B7982 。 │
│ │十二月三│ │四 以攜帶式採樣分析儀器│
│ │十一日以│ │ 檢測者,其管制標準以│
│ │前設置之│ │ 其一小時內至少四個等│
│ │燒結工場│ │ 時距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自本標│ │ 為準。 │
│ │準發布日│ │五 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 │起應符合│ │ 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標準 (一│ │ 管理要點」規定之氮氧│
│ │) 。 │ │ 化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七十六年│ │ 測定者,其管制標準以│
│ │一月一日│ │ 其一小時監測紀錄值高│
│ │以後設置│ │ 於管制限值累積時間超│
│ │之燒結工│ │ 過二小時為認定依據。│
│ │場,自本│ │ │
│ │標準發布│ │ │
│ │日起應符│ │ │
│ │合標準 (│ │ │
│ │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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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CO│以空氣品│ 一五 │一 本署公告之「排氣中一│
│) ppm │質模式推│ │ 氧化碳檢驗法」。 │
│ │估符合當│ │二 參照 JIS K0104。 │
│ │地空氣品│ │三 自動連續測定儀參照 │
│ │質標準之│ │ JIS B7982 。 │
│ │相當排放│ │四 以攜帶式採樣分析儀器│
│ │濃度值為│ │ 檢測者,其管制標準以│
│ │管制標準│ │ 其一小時內至少四個等│
│ │。 │ │ 時距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 │ │ 為準。 │
│ │ │ │五 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 │ │ │ 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 │ │ 管理要點」規定之一氧│
│ │ │ │ 化碳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 │ │ 測定者,其管制標準以│
│ │ │ │ 其一小時監測紀錄值高│
│ │ │ │ 於管制限值累積時間超│
│ │ │ │ 過二小時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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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物 │依相關規│ 六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 │定標準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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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於本標準發布後設立者,應於設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
│ │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一氧化碳濃度限值,於八十五│
│ │年五月十七日前已設立,未依規定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 │十二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核者,其一氧化碳限值│
│ │以二○○○ ppm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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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
第 7 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
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
C ={ (21 - On) ÷ (21 - Os ) }× Cs
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大於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第 8 條
本標準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