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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排放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

第 4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鋼鐵業中藉由高溫將鐵礦砂、焦炭與其他礦石混合燒結成塊之燒結工場
  。

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附表  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          │排放│氧氣百分│                  │
│項      目│    │率參考基│  測  定  方  法  │
│          │標準│準(%)  │                  │
├─┬───┼──┼────┼─────────┤
│  │      │    │        │1.本署公告之管道排│
│  │      │    │        │  氣中粒狀污染物濃│
│  │      │    │        │  度之測定方法。  │
│粒│      │    │        │2.參照美國EPA Met-│
│  │      │    │        │  hod 5 。        │
│  │重量濃│    │        │3.參照日本 JIS Z  │
│  │度    │ 75 │   15   │  8808。          │
│  │(mg/ │    │        │4.氣體組成以Hempe1│
│狀│ N**)│    │        │  法或Orsat 法,依│
│  │      │    │        │  CNS K9018 或參照│
│  │      │    │        │  JIS K2301 。    │
│  │      │    │        │5.經建立換算關係之│
│  │      │    │        │  不透光率測定設施│
│污│      │    │        │  或其他經認可之連│
│  │      │    │        │  續測定設施。    │
│  ├───┼──┼────┼─────────┤
│  │      │    │        │1.目測判煙。      │
│  │      │    │        │2.以「固定污染源空│
│染│      │    │\      │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
│  │不透光│    │  \    │  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  │率(%)│ 20 │    \  │  」規定之不透光率│
│  │      │    │      \│  監測設施測定者,│
│  │      │    │        │  其管制標準以其六│
│物│      │    │        │  分鐘監測紀錄值高│
│  │      │    │        │  於管制限值之累積│
│  │      │    │        │  時間超過四小時為│
│  │      │    │        │  認定依據。      │
├─┴───┼──┼────┼─────────┤
│          │    │        │排放管道:        │
│          │    │        │1.本署公告之「排氣│
│          │    │        │  中總硫氧化物檢驗│
│硫氧化物(│    │        │  法」。          │
│SOx) ppm│ 250│   15   │2.CNS K9008 。    │
│(以SO** │    │        │3.參照JIS K0103 。│
│表示)     │    │        │4.參照美國EPA Met-│
│          │    │        │  hod 6 或Method 8│
│          │    │        │5.自動連續測定儀參│
│          │    │        │  照JIS B7981。   │
│          │    │        │6.以攜帶式採樣分析│
│          │    │        │  儀器檢測者,其管│
│          │    │        │  制標準以其一小時│
│          │    │        │  內至少四個等時距│
│          │    │        │  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    │        │  為準。          │
│          │    │        │7.以「固定污染源空│
│          │    │        │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
│          │    │        │  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          │    │        │  」規定之硫氧化物│
│          │    │        │  (二氧化硫)連續│
│          │    │        │  自動監測設施測定│
│          │    │        │  者,其管制標準以│
│          │    │        │  其一小時監測紀錄│
│          │    │        │  值高於管制限值累│
│          │    │        │  積時間超過二小時│
│          │    │        │  為認定依據。    │
├─────┼──┼────┼─────────┤
│          │ 290│        │1.本署公告之「排氣│
│          │ (1)│        │  中總氮氧化物檢驗│
│氮氧化物(│ 170│        │  法」。          │
│NOx) ppm│ (2)│   15   │2.參照JIS K0104。 │
│(以NO** │七十│        │3.自動連續測定儀參│
│表示)     │五年│        │  照JIS K7982     │
│          │十二│        │4.以攜帶式採樣分析│
│          │月三│        │  儀器檢測者,其管│
│          │十一│        │  制標準以其一小時│
│          │日以│        │  內至少四個等時距│
│          │前設│        │  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置之│        │  為準。          │
│          │燒結│        │5.以「固定污染源空│
│          │工場│        │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
│          │,自│        │  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          │本標│        │  」規定之氮氧化物│
│          │準生│        │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效日│        │  測定者,其管制標│
│          │起應│        │  準以其一小時監測│
│          │符合│        │  紀錄值高於管制限│
│          │標準│        │  值累積時間超過二│
│          │ (1)│        │  小時為認定依據。│
│          │。  │        │                  │
│          │七十│        │                  │
│          │六年│        │                  │
│          │一月│        │                  │
│          │一日│        │                  │
│          │以後│        │                  │
│          │設置│        │                  │
│          │之燒│        │                  │
│          │結工│        │                  │
│          │場,│        │                  │
│          │自本│        │                  │
│          │標準│        │                  │
│          │生效│        │                  │
│          │日起│        │                  │
│          │應符│        │                  │
│          │合標│        │                  │
│          │準(1│        │                  │
│          │) ,│        │                  │
│          │自八│        │                  │
│          │十六│        │                  │
│          │年七│        │                  │
│          │月一│        │                  │
│          │日起│        │                  │
│          │應符│        │                  │
│          │合標│        │                  │
│          │準(2│        │                  │
│          │) 。│        │                  │
├─────┼──┼────┼─────────┤
│          │    │        │1.本署公告之「排氣│
│          │    │        │  中一氧化碳檢驗法│
│          │以空│        │  」。            │
│          │氣品│        │2.參照JIS K0104。 │
│          │質模│        │3.自動連續測定儀參│
│一氧化碳(│式推│        │  照JIS K7982     │
│CO)ppm │估符│   15   │4.以攜帶式採樣分析│
│          │合當│        │  儀器檢測者,其管│
│          │地空│        │  制標準以其一小時│
│          │氣品│        │  內至少四個等時距│
│          │質標│        │  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          │準之│        │  為準。          │
│          │相當│        │5.以「固定污染源空│
│          │排放│        │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
│          │濃度│        │  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          │值為│        │  」規定之一氧化碳│
│          │管制│        │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標準│        │  測定者,其管制標│
│          │。  │        │  準以其一小時監測│
│          │    │        │  紀錄值高於管制限│
│          │    │        │  值累積時間超過二│
│          │    │        │  小時為認定依據。│
├─────┼──┼────┼─────────┤
│          │依相│        │                  │
│其他污染物│關規│    6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定標│        │之規定。          │
│          │準值│        │                  │
├─────┴──┼────┴─────────┤
│                │於本標準發布後設立者,應於設│
│                │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
│                │機關核定其一氧化碳濃度限值;│
│備            註│於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者,應於│
│                │本標準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
│                │關證明文件報核。未依規定報核│
│                │者,其一氧化碳限值以2000 ppm│
│                │為標準。                    │
└────────┴──────────────┘

第 6 條
  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

第 7 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
  積為計算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
         21-On
    C=────Cs
         21-Os
  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大於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第 8 條
  本標準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