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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排放標準
民國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

第 4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鋼鐵業中藉由高溫將鐵礦砂、焦炭與其他礦石混合燒結成塊之燒結工場
  。

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附表  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          │排放│氧氣百分│                  │
│項      目│    │率參考基│  測  定  方  法  │
│          │標準│準(%)  │                  │
├─────┼──┼────┼─────────┤
│          │    │        │本署公告之管道排│
│          │    │        │  氣中粒狀污染物濃│
│          │    │        │  度之測定方法。  │
│          │    │        │參照美國EPA Met-│
│          │    │        │  hod 5 。        │
│          │    │        │參照日本 JIS Z  │
│粒狀污染物│ 75 │   15   │  8808。          │
│(mg/Nm^3)│    │        │氣體組成以Hempe1│
│          │    │        │  法或Orsat 法,依│
│          │    │        │  CNS K9018 或參照│
│          │    │        │  JIS K2301 。    │
│          │    │        │經建立換算關係之│
│          │    │        │  不透光率測定設施│
│          │    │        │  或其他經認可之連│
│          │    │        │  續測定設施。    │
├─────┼──┼────┼─────────┤
│          │    │\      │目測判煙。      │
│不透光率  │ 20 │  \    │不透光率測定儀設│
│ (%)     │    │    \  │  施。            │
├─────┼──┼────┼─────────┤
│          │    │        │排放管道:        │
│          │    │        │本署公告之「排氣│
│          │    │        │  中總硫氧化物檢驗│
│硫氧化物(│  * │        │  法」。          │
│SOx) ppm│ 500│        │CNS K9008 。    │
│(以SO** │    │        │參照JIS K0103 。│
│表示)     │    │        │參照美國EPA Met-│
│          │    │        │  hod 6 或Method 8│
│          │    │        │自動連續測定儀參│
│          │    │   6    │  照JIS B7981。   │
├─────┼──┤        ├─────────┤
│          │    │        │本署公告之「排氣│
│氮氧化物(│  * │        │  中總氮氧化物檢驗│
│NOx) ppm│ 350│        │  法」。          │
│(以NO** │    │        │參照JIS K0104。 │
│表示)     │    │        │自動連續測定儀參│
│          │    │        │  照JIS B7982     │
├─────┼──┤        ├─────────┤
│          │依相│        │                  │
│其他污染物│關規│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定標│        │之規定。          │
│          │準值│        │                  │
├─────┴──┼────┴─────────┤
│ 備         註  │* 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標準,自│
│                │  82年 7月 1 起施行。       │
└────────┴──────────────┘

第 6 條
  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

第 7 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
  積為計算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
         21-On
    C=────Cs
         21-Os
  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大於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第 8 條
  本標準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