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
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中、長程計畫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本署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研訂、彙編事項。
(三)關於省(市)政府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年鑑、年報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基本法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七)關於一般環境保護人員培訓計畫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九)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環境影響評估個案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彙編及審議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技術交流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國際合作事務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環境保護人員出國計畫及報告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海峽兩岸交流與配合經濟部主管環境保護人員出國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教育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宣導計畫之研訂、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教育輔助教材之編訂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社團、財團之監督、輔導、聯繫及獎勵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事業之聯繫、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之民意調查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之訓練及技術手冊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自然保育之規劃、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環境基本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第 5 條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
(二)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空氣污染物之分布與影響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
(四)關於空氣污染查證方式之研究發展與有關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空氣品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於全國空氣品質保護年報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全球大氣品質相關事項。
(九)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四)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七)關於固定污染源之許可、登記及管理規劃事項。
(八)關於其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及惡臭防治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
發事項。
(七)關於新型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關於其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方案
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
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噪音、振動管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噪音、振動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
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七)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關於全國噪音、振動管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九)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
第 6 條
水質保護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河川、湖庫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水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河川、湖庫水質影響調查、監測及水質標準之擬訂事項。
(四)關於水區及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及總量管制方式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非點源污染防治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水污染管制區污染行為之管制督導事項。
(七)關於水體水質保護科技發展及水質模式之研發應用事項。
(八)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廢水污染源管制政策、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廢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廢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運用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污水污染源管制政策及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污水排放各項許可、專責人員、申報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污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污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海洋及地下水質保護政策、方案之擬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海洋及地下水污染源之調查、監測與資料之研析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海洋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審核、推動、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海洋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廢(污)水海洋放流及注入地下水許可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廢棄物投棄海洋、廢棄物污染地下水體之會辦事項。
(七)關於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擬訂、規劃、審核、宣導、推動、協調及
督導事項。
(二)關於河川污染整治專案計畫之調查及資料之研析運用事項。
(三)關於整治專案計畫之廢(污)水河川放流之許可、申報及管制督導事項。
第 7 條
廢棄物管理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
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審核、督導、獎勵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五)關於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設施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六)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管理事項。
(七)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回收再生之技術發展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關於一般廢棄物前分類廠設置計畫之推動事項。
(九)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回收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
(十)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
項。
(二)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計畫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維護技術之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六)關於一般廢棄物清理設備改善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一般廢棄物清理民營化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一般廢棄物投棄海洋之管制事項。
(九)關於環保清潔人員安全福利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掩埋場封閉改善復育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一般廢棄物清理之緊急應變與改善計畫之審查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小型焚化廠興建與操作營運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大型焚化廠操作營運、管理與相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事項。
(五)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清理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
(六)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指定專案辦理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
估事項。
(二)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事業廢棄物投棄海洋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計畫之推動事項。
(六)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之審核、稽查、獎勵及管制事項。
(七)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輔導事項。
(八)關於工業減廢之推動事項。
(九)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事業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
事項。
(十)關於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處理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
估事項。
(二)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中央、省(市)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之規劃及設置計畫之
審查事項。
(四)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五)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之審查、稽查、獎勵及管制事項。
(六)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督導人員訓練規劃事項。
(七)關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
事項。
(九)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審核許可事項。
(十)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處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
(二)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土壤污染防治及改善工作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項。
第 8 條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用藥政策、方案與措施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用藥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環境用藥管理證照制度之規劃、審核、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風險管理及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管理
、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措施之規劃、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證照制度之規劃、審核、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及執
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飲用水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飲用水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飲用水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
(四)關於飲用水管理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環境衛生及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及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衛生改善及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調查資料之蒐集、
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及居家環境蟲鼠管理措施之規劃、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
項。
(五)關於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環境衛生及環境蟲鼠管理之規劃、協調事項。
第 9 條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省(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全國性重要環境保護政策、方案、計畫、措
施及法規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制度、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上級機關列管案件之追蹤事項。
(四)關於其他列管案件之追蹤考核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管制考核工作之協調配合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人員協調連繫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環保標章技術、制度之規劃、研發、推動及追蹤考核事項。
(八)關於配合宣導、推廣環境管理系列標準之建立事項。
(九)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調查、協調、分析、報告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案件重大陳情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環境污染源管制之調查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源管制之復查事項。
(五)關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調查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污染源管制調查復查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重大公害糾紛事件之協助鑑定、處理、追蹤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害糾紛事件處理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四)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公害救濟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第 10 條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分設四科,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分析、判定、公告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全國性環境品質調查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環境品質警報發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營運及品保事項。
(二)關於全國性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規劃及設置事項。
(三)關於各級環保機關空氣品質監測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空氣品質監測資料之處理、分析、運用、發布、公告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季報及年報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儀器之研究發展及技術引進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本署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程式編撰、測試、維護事項。
(二)關於本署資訊系統應用手冊、操作手冊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三)關於本署區域網路之規劃、設置、操作執行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本署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審核事項。
(五)關於本署地理資訊系統及「國土資訊系統『環境品質資料庫分組』」之執行
事項。
(六)關於本署電子郵件及資訊應用系統使用帳號之設立及維護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署電子處理資料相關管理規定措施之研訂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全國共通性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省(市)環境保護機關資訊作業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本署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等軟硬體之統籌規劃、配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全國環保資訊網路之規劃、設置、操作執行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資料庫之設計、規劃、執行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全國環保資訊電子化作業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檔案分類綱目表之編定事項。
(四)關於歸檔文件之分類整理、編目及立卷事項。
(五)關於檔案文卷之出納、保管、清理及移送國史館典藏事項。
(六)關於本署公報之發行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二)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三)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六)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七)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及核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九)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保、健保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管理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職員及眷屬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本署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署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署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署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或破壞本署事件之預防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之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會同監辦及
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及查核事項。
六、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公款支付期限查核事項。
七、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環境保護統計發展計畫、統計範圍劃分方案、統計標準之研擬及推行事項
。
二、關於環境保護公務統計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統計調查計畫之研訂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統計刊物之編報(印)事項。
五、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發布、提供及會核事項。
六、關於統計資料檔(含統計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署每月舉行署務會報一次,科長聯繫會報一次,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定期舉
行國父紀念月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1 條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
員參加。
第五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