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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
              空氣污染之物質。
          二、販賣或使用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