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指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
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如堆高機)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如洗
、掃街車);所稱液體燃料指汽油及柴油。
二、專有名詞定義:
(一)汽油成分(characteristic):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
響汽油引擎污染排放者,包括苯(Benzene) 含量、芳香烴(Aro-
matics)含量、烯烴(Olefins) 含量、硫(Sulfur)含量、氧(
Oxygen)含量、雷氏蒸氣壓(RVP, Reid Vapor Pressure)及蒸發
體積百分率等。
(二)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污染排放
者,包括硫含量及芳香烴含量等。
(三)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
八度(華氏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四)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二百
度及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五)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Oxygenates)之總含氧量重量
百分比,常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 Tertia-
ry-Butyl Ether, MTBE)、乙基第三丁基醚(Ethyl Tertiary-Bu-
tyl Ether, ETBE) 、第三戊甲基醚(Tertiary-Amyl Methyl Et-
her, TAME) 、異丙醚(Diisopropyl Ether, DIPE) 、乙醇(E-
thanol)及甲醇(Methanol)等。
三、汽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
│項 目│限 值│
├─────────────┼──────────────┤
│苯含量 │ 1.0 vol%, max │
├─────────────┼──────────────┤
│硫含量 │ 50 ppmw, max │
├─────────────┼──────────────┤
│雷氏蒸氣壓 │ 8.7 psi, max │
├─────────────┼──────────────┤
│氧含量 │ 2.7 wt%, max │
├─────────────┼──────────────┤
│芳香烴含量 │ 36 vol%, max │
├─────────────┼──────────────┤
│烯烴含量 │ 18 vol%, max │
└─────────────┴──────────────┘
四、柴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
│項 目│限 值│
├─────────────┼──────────────┤
│硫含量 │ 50 ppmw, max │
├─────────────┼──────────────┤
│芳香烴含量 │ 35 wt%, max │
└─────────────┴──────────────┘
五、使用前二項以外之液體燃料,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六、販賣或使用本公告之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
七、本公告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