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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加油站儲油槽及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連接系統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民國 87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加油站儲油槽及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連接系統不適用「揮
          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依    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九條第六款及第十九
          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加油站儲油槽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四章之規定。
      二、石化製程重質液取樣連接系統不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
          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