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通報要點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狀況,俾迅速調查處理及控制災情,特
    依行政院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訂定本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各級環保單位應事先彙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處理有關機關(構)
    (或各級處理中心成員)聯絡人姓名及緊急聯絡電話,以備急用。

三、各級環保單位應設立或指定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之毒性化學物質災
    害通報聯繫電話與傳真機號碼,並指派專責人員一人及代理人一至二
    人負責通報聯繫。

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通報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靠、快捷方式為之
    。

五、地方環保單位接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消息時,應立即辦理縱向通報(
    通報系統如附件一圖示,通報事項如附件二)並派員馳赴現場調查瞭
    解,憑以繼續適時通報;必要時應同時辦理橫向通報,聯繫其他相關
    機關(如消防機關、勞工檢查機關、衛生醫療機關、警政機關……等
    )協調相關事宜。

六、地方環保單位接獲不明化學物質事故消息時,應即派員處理,如經調
    查判明非屬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即通報相關機關,並持續協調作業。

七、非上班時間環保單位值班人員接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訊息時,應立即
    辦理環保單位縱向通報並通知承辦業務人員辦理應變處理事項。

八、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於災況受控制後,地方環保單位應即縱向通報事故
    記要報告(通報事項如附件三)。

九、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