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
定如下:
塗布或貼合塑膠薄膜(俗稱淋膜)之聚苯乙烯(PS)發泡容器或平板容器
,其塑膠薄膜重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計入容器或平板容器之
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