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文宣活動作業,除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署文宣活動,依辦理方式之性質,區分為補助、委辦、自辦、合辦
。
三 本署文宣活動,依執行辦理對象之性質,區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財團法人、媒體 (平面、廣播、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衛星電視)
、本署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四 本署文宣活動項目係指左列各項活動:
(一) 聚會: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會、記者會、演講會、公聽會、聽證
會等。
(二) 表揚活動:推動環保有功之機關、單位、團體、個人選拔表揚活動
。
(三) 藝文活動:徵文、徵畫、攝影‧‧‧‧等與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
保) 有關比賽活動,有獎徵答、晚會。
(四) 展示活動:展示會、展覽會、園遊會。
(五) 參觀活動:觀摩活動、環保之旅、親子活動、親水活動、公關活動
。
(六) 民意調查: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基層訪視。
(七) 媒體文宣:平面媒體廣告 (報紙、雜誌、車廂) 、廣播節目、電子
看板、有線電視節目、無線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廣播插播、
電視插播、電視廣告、電子顯示看板等。
(八) 環保運動:保護環境行動及社會環保服務、淨山淨野活動、植樹、
環保新生活、垃圾不落地。
(九) 文宣品:編印摺頁文宣品、書籍。
(十) 其它與環保有關之文宣活動。
五 本署辦理文宣活動由業務需求單位 (以下簡稱請購單位) ,填列表一
、表二及表三後,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有關長期性媒體文宣之文宣
活動項目部分,移本署綜計處辦理,其餘文宣活動項目由請購單位自
行辦理。
六 請購單位對於補助及捐助性質之辦理方式,應依本署補助職業團體、
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及學校從事環保文宣活動申請要點辦理。
七 請購單位因業務需求,採用媒體文宣活動項目者,視業務需求時效,
以個案方式簽辦,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屬一次性部分: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
(二) 屬長期性部分:由本署綜計處彙整各請購單位需求後統一辦理。
八 配合行政院積極文宣會報,本署各處、室、會、所應依表四格式,於
每月二日前填報各該處、室、會、所開展積極文宣案執行月報表,併
同本署各該處、室、會、所前月重要措施及工作績效送本署主任秘書
室彙整。
九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