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省(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副首長一人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兼任,辦理本小
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督。
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參與。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9 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