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
造成災害擴大,並將影響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垃圾焚化廠係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廠推動方案」及「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
興建之大型垃圾焚化廠。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停爐致轄內一般廢棄物須協助處理。
(二)焚化廠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或因職業災害、污染事件致人員
傷亡或環境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如地震、水災、風災)致設備損壞。
(四)其他緊急事件。
四、緊急事件之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時,該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應立即進
行應變處置,並於第一時間依本署「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通報流程
圖」(如附件一),以電話或傳真通報(通報單如附件二)本署環
境督察總隊;非上班時間則通報本署值班室。
(二)本署於受理緊急事件通報後,應迅速進行查證,並依「垃圾焚化廠
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及「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規模及通報層級一
覽表」(如附件三),以電話或傳真依序進行通報。
五、本署接獲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通報緊急事件後,由環境
督察總隊立即進行應變處理,並依「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規模及通報
層級一覽表」逐級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