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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受民間捐款鼓勵檢舉重大水質污染案 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專案執行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茲有關心環境保護之熱心人士捐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新
    臺幣四百萬元整,作為檢舉環境污染案件之獎金,為利執行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檢
    察機關檢舉並因而查獲之重大水質污染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為限。

三、前點所稱重大水質污染案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指經本署或其他
    環保機關依其污染事實裁處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認定事業不法獲利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之案件。

四、檢舉人應敘明違法事實,提供下列資料,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逕向
    本署所設專案檢舉信箱(epap0@epa.gov.tw;臺中郵政第 47-93  號
    信箱)檢舉: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佐證資料。

五、向其他環保、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檢舉之案件,經受理機關告知檢舉
    人並經其同意申領獎金者,檢舉人得請受理機關檢附第四點資料及同
    意書(附件一),轉送本署審核,或由檢舉人自行提出第四點內容與
    檢舉時間、受理檢舉機關等資料,以前項方式,逕向本署申請。

六、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者。
(二)檢舉事證來源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四)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五)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檢舉案件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七、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應送交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未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改以本署獎勵民眾舉發污染
    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後發給獎金。
    專案審查小組由本署署長指定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
    議主席。另設委員五人,由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四人及捐款人或捐款
    人代表一人擔任。
    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八、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及給與方式如下:
(一)檢舉案件以送交專案審查小組之順序進行審查,每案檢舉獎金以裁
      處罰鍰金額或經檢察官起訴時認定事業不法獲利金額之百分之十為
      計算標準,每案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檢舉獎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檢舉案件依前目規定計算應受獎勵金額時
      ,以該餘額全數發給,檢舉人不得異議。
(三)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發給之
      金額平均分配之。
(四)經審查核定給與檢舉獎金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後起算三十日內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五)本檢舉獎金發放,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

九、檢舉案件之受理、審查、發給獎金,應以保密方式進行,並依照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個人資料檔案。
    於辦理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時,應請政風單位派員監督,政風單位並得
    適時進行抽查。

十、本要點於捐款使用完畢後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