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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
如次: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
通部部長、本院秘書長、主計處主計長、衛生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
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農業委員會主任委
員、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市長及高雄市市長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