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省(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
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
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內政部部長、
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秘書長、主計處
主計長、衛生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
委員、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臺灣省政府主席、臺北市市長及
高雄市市長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
,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
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