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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