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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
    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執行之監督,特設置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
    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
      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二)關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
      開發計畫其他環境保護之監督與協調。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派員兼
    任;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四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
      市政府、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派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
(三)民間團體與居民代表共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
    現場勘查。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進行
    勘查作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
    )開發計畫興建完成,並於廠商進駐完成後一年裁撤,必要時得延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