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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機車:係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規定,由
    該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已通過電
    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二、電池交換:係指電動機車使用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
    系統補助辦法所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進行電池交換之行
    為。
三、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係指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
    系統補助辦法所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提供電動機車使用
    者進行電池交換服務之廠商。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電動機車使用者(不含公務機關),補助其使用電池交
換服務之費用。
電動機車使用者應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始得申請本項補助,且每個
電池交換系統以補助五千位電動機車使用者為上限,其順序依加入電池交
換系統成為會員之先後定之。

第 4 條
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應檢具申請函及補助方式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六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申請補助期間及會員數、補助電池交換與會員之約定書及文宣樣張。
二、每次交換補助電池交換會員之額度計算、給付、紀錄及可補助餘額告
    知等作業方式。
三、補助電池交換會員紀錄及每日及每月統計書類格式及內容。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事項。

第 5 條
每位電動機車使用者之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本辦法補助期限及金額之規定如下:
一、電池交換系統主系統建置完成,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起一年內
    ,補助電動機車使用者電池全額交換費用。
二、於前款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第二年內,補助電
    動機車使用者二分之一電池交換費用。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池交換費用,於電動機車使用者使用電池交換服務時,由
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先行墊付,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於每月十五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月交換次數及費用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交換紀錄電子檔
    、各車每月交換次數及費用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
    (格式如附表四)、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第 7 條
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補助款,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應留存申請文件
影本,並將發票(或影本)整理備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電動機車使用者及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廠商所檢附之文件
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