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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民國 72 年 11 月 21 日
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
物超過排放科處罰鍰之標準如左表:
(編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圖表,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