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
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
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
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
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
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
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
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
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
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
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
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
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
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
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
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
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
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
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
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
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
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
(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
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
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
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
2、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
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
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
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
、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
、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
內食使用。但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
選購者,不在此限。
2、地方主管機關遇有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為確保飲食衛
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前款缺水或傳染病情事,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
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三、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警告(警告單
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實施日期:本公告除公告事項二(四)之規定,政府部門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實施,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外
,其餘事項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