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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委員會受理檢舉案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監督
    稽核認證團體 (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 ,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之稽核認證工作,接受各界檢舉稽核認證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  各界於發現稽核認證團體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或稽核
    認證手冊規定,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違反事實或檢
    具證據資料向本會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住址;匿名或未述名真實姓名及地址
    者,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不予受理。

三  本會受理之檢舉案經三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主任委員核可或經委員
    會半數以上決議,依稽核認證類別,交付分組監督委員成立專案小組
    ,進行實質調查;並於開始受理後六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四  本會進行查核稽核認證團體認證作業時,得請環保機關協助進行查詢
    及蒐集經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之回收量、處理量相關資料;並得邀
    請稽核認證團體列席說明。

五  受理之檢舉案對於檢舉人之姓名、住址及所查詢或取得相關資料,應
    予以保密,對於檢舉人之舉發書,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
    不附於調查案卷內。

六  專案小組所提之調查報告應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本署核備,涉及機
    關人員風紀問題,移由本署政風單位續辦;涉及刑法問題,移請檢調
    單位辦理。

七  本要點經本署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