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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勤學獎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充分運用學習資源,
    積極養成終身學習之習慣,以促使國人重視環境及採取行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本署現職人員除外),並於本署環境教
    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個人終身學習護照,且同意參加環境教育個人終身
    學習者(以下簡稱參與者)。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參與者單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完成環境教育學習時數四十小時以上,其中至少十小時必須
    為本署認證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之戶外學習,網路(數位)學
    習時數應為十小時以下,其獎勵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銅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五年。
(二)銀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年。
(三)黃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五年。
(四)白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年。
(五)鑽石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五年。

四、審查程序如下:
(一)以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個人環境教育學習時數為基準。
(二)學習時數統計期間,自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該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累積學習時數達獎勵條件者(以下簡稱獲獎者)。
(四)參與者於同一獎勵級別僅有一次獲獎機會。

五、本要點獎勵級別及方式依序如下:
(一)銅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人數一百人,每人最高新
      臺幣一萬元獎勵金。
(二)銀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獎勵人數四十人,每人最
      高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三)黃金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獎勵人數四十人,每人
      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四)白金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獎勵人數三十人,每人
      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五)鑽石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獎勵人數二十人,每人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獎勵金。

六、各獎勵級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每年辦理頒獎一次,將配合年
    度活動或頒獎典禮一併辦理,時間另行通知,並透過新聞、網路等活
    動予以公開表揚。

七、依第五點獎勵級別及方式,獲獎人數低於獎勵人數時,每人依獎勵金
    最高額度獲獎,如獲獎人數高於獎勵人數,則均分總獎勵金,並將獲
    獎名單公布於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八、獲獎者之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代扣稅額。

九、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獲獎級別,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
    勵金:
(一)於公開表揚前二年內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二)獲獎者提供個人資料或學習時數不實。

十、獲獎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十日內須填寫領據(附件),並於信封上註
    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照領獎領據,以郵寄方式逕寄本署辦理,
    經確認獲獎者資料與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帳號資料無誤後撥
    款。

十一、獲獎者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檢附獲獎者及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未成年人無身分證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以示證明,並依前點規定辦
      理領獎。

十二、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署年度環境教育基金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彈性
      調整獎勵金額度或停辦本項獎勵。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署適時補充或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