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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集中採
    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
    購,以提高垃圾車採購效率,節省採購行政成本,特設垃圾車集中採
    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技術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規格規範及驗
      收規範等審議事項。
(二)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投標廠商相關文件及規格
      審查事項。
(三)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供應廠商查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技術小組召集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廢棄物
    管理處副處長兼任。本技術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及本署署
    長遴選學者專家擔任之:
(一)本署秘書室。
(二)本署法規會。
(三)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四)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五)學者專家七人至九人。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學者專
    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署長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技術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指派簡任人員
    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技術小組事務。本技術小組幕僚作業
    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派員兼辦。

五、本技術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技術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本技術小組委員就審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議之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或
      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七、本技術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地方環保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派員
    列席。

八、本技術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