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並追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如附件。
二、本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施行期間
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為零。
附 件: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
源類)
┌────┬────────────────┬─────────┐
│項目 │補貼費用 │備註 │
├────┼────────────────┼─────────┤
│廢輪胎 │1.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廢輪胎受補貼機構應│
│ │ 3.2 元/公斤 │定期回收清潔隊已集│
│ │2.內徑 24 英吋以上之廢特種胎前處│中之廢輪胎,回收價│
│ │ 理補貼費用: │格不得低於每公斤 │
│ │(1) 內徑 24 英吋以上之廢農機用│0.3 元,若清潔隊逕│
│ │ 尼龍胎:500 元/條。 │將廢輪胎送至補貼機│
│ │(2) 其他內徑 24 英吋以上廢特種│構,回收價格不得低│
│ │ 胎:1,800 元/條。 │於每公斤 0.6 元,│
│ │ │並應於 30 日內付款│
│ │ │。 │
├────┼────────────────┼─────────┤
│廢鉛蓄電│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一般鉛蓄電池與特用│
│池 │1.一般鉛蓄電池:1.75 元/公斤 │鉛蓄電池之區別,依│
│ │2.特用鉛蓄電池:5 元/公斤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
│ │ │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
│ │ │冊辦理。 │
├────┼────────────────┼─────────┤
│廢潤滑油│1.自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
│ │ 6 月 30 日止,如附表。 │ │
│ │2.自 100 年 7 月 1 日至 100 │ │
│ │ 年 12 月 31 日止,回收清除處理│ │
│ │ 補貼費用為 0 元/公升。 │ │
├────┼────────────────┼─────────┤
│廢電子電│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 │
│器 │1.廢電視機:379.5 元/台 │ │
│ │ 廢電視機(液晶部分):303 元/│ │
│ │ 台 │ │
│ │2.廢洗衣機:346.5 元/台 │ │
│ │3.廢電冰箱:635.5 元/台 │ │
│ │4.廢冷暖氣機:500 元/台 │ │
├────┼────────────────┼─────────┤
│廢資訊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 │
│ │1.廢主機:採差別補貼方式 │ │
│ │(1) 含機殼、主機板、硬式磁碟機│ │
│ │ 、電源器:182 元/台 │ │
│ │(2) 含機殼、主機板、硬式磁碟機│ │
│ │ :157 元/台 │ │
│ │(3) 含機殼、主機板、電源器: │ │
│ │ 137 元/台 │ │
│ │(4) 含機殼、主機板:91 元/台│ │
│ │2.廢監視器:215 元/台 │ │
│ │ 廢監視器(液晶部分):303 元/│ │
│ │ 台 │ │
│ │3.廢筆記型電腦:303 元/台 │ │
│ │4.廢印表機:150 元/台 │ │
└────┴────────────────┴─────────┘
附 表: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
│水分雜質含量(X) │ 回收補貼費用(元/公升) │
│ (註 1) ├─────────┬───────────┤
│ │一般 │偏遠(註2)離島(註3)│
├─────────┼─────────┼───────────┤
│X ≦ 5﹪ │2.200 │2.640 │
├─────────┼─────────┼───────────┤
│5﹪ < X ≦ 10﹪ │1.963 │2.355 │
├─────────┼─────────┼───────────┤
│10﹪< X ≦ 15﹪ │1.764 │2.117 │
├─────────┼─────────┼───────────┤
│15﹪< X ≦ 20﹪ │1.547 │1.856 │
├─────────┼─────────┼───────────┤
│20﹪< X ≦ 25﹪ │1.351 │1.621 │
├─────────┼─────────┼───────────┤
│25﹪< X ≦ 30﹪ │1.150 │1.380 │
├─────────┼─────────┼───────────┤
│30﹪< X ≦ 35﹪ │0.975 │1.169 │
├─────────┼─────────┼───────────┤
│35﹪< X ≦ 40﹪ │0.812 │0.975 │
├─────────┼─────────┼───────────┤
│40﹪< X ≦ 45﹪ │0.672 │0.807 │
├─────────┼─────────┼───────────┤
│45﹪< X ≦ 50﹪ │0.553 │0.663 │
├─────────┼─────────┼───────────┤
│50﹪< X │0 │0 │
├─────────┼─────────┴───────────┤
│處理補貼費用 │0.214 │
│(不挑油)(註 4)│(元/公升) │
│ │ │
│備註 │註 1:水分雜質含量係依據實際經稽核認證結果│
│ │ 辦理。 │
│ │註 2:偏遠地區包括台北縣(烏來鄉)、桃園縣│
│ │ (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 │ 橫山鄉)、苗栗縣(泰安鄉、獅潭鄉)、│
│ │ 台中縣(和平鄉)、南投縣(仁愛鄉、信│
│ │ 義鄉、國姓鄉)、嘉義縣(阿里山鄉)、│
│ │ 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那瑪夏鄉、田│
│ │ 寮鄉、甲仙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
│ │ 台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 │ 、獅子鄉、牡丹鄉、滿洲鄉、佳冬鄉、枋│
│ │ 山鄉)、台東縣(各鄉鎮)、花蓮縣(各│
│ │ 鄉鎮)、宜蘭縣(各鄉鎮)。 │
│ │註 3:離島地區包括連江縣(馬祖地區)、金門│
│ │ 縣(金門地區)、澎湖縣(澎湖地區)、│
│ │ 台東縣(綠島、蘭嶼)、屏東縣(小琉球│
│ │ )。 │
│ │註 4:廢潤滑油處理以補貼不挑油之處理業為主│
│ │ ,挑油之處理業不補貼。不挑油係指處理│
│ │ 業於回收業清運廢潤滑油進廠時,除經初│
│ │ 步判斷符合(1 )含水分及雜質超過 50 │
│ │ ﹪,或(2 )含有廢溶劑、重金屬、有害│
│ │ 物質及其它非潤滑油物質者,得予以拒收│
│ │ 外,其餘均必須予以收受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