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如附件。
二、本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施行期間
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