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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廢照明光源類)」,名稱
          並修正為「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
          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
          二、廢照明光源補貼費發放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
              審核管理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