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廢照明光源類)」。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廢照明光源類),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實施。但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
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及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部分
,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高強度放電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 Lamp;HID )部分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三○○九七三一七號公告附件表
一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廢日光燈【直管】)部
分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