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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遴選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勵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樹立良好典範,以提升業務執行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
    置之下列現職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五)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三、參選資格: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遴選報名截止日,依法規設置於該機
    構為參選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連續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
    列條件,且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有優良事蹟者,得就其所
    設置之類別擇一報名參選: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同一類別獎項。
(二)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本人及其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
      遴選期間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

四、報名方式:自本署指定報名日期起一個月內,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
    人員任職機構檢具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報名參選。

五、遴選方式:分初選、複選二階段辦理,其規定如下,並由本署環境保
    護人員訓練所陳報署長核定遴選結果:
(一)初選:由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於本署指定報名日期起二個
      月內,完成辦理初選作業,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應檢具推薦
      名單總表及通過初選推薦人員檢核表(附其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參加複選。
(二)複選:於初選作業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先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就前款推薦名單進行資格複核,再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
      人員組成遴選小組議定評分方式及程序。遴選小組得選派代表進行
      實地查證,並得邀請資格符合通過初選推薦人員親自說明,複選結
      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評定。

六、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依第二
    點所定類別分別遴選;同類別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表揚,最多
    不得逾五名。經遴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未
    達評分標準者,得從缺之。

七、本署得以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品、並印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
    報導等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八、獲表揚之專責及技術人員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參選年度有重大環
    保違規之情事者,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九、遴選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並得委託機關(構)
    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