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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
    計畫(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
    ,特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
      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六輕相關計畫之環境監測及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
      監督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署長指派環境督察總
    隊人員兼任。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二十人
    :
(一)機關委員六人: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雲
      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
      大城鄉公所指派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署就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之。
(三)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村長、後安村村
      長、中興村村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
    現場勘查。本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於六輕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