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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促各級環境保護(以下簡稱
    環保)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特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害陳情案件:指民眾以書面或言詞向環保機關提出公害陳情者。
(二)重大公害陳情案件:指公害陳情經評估其事實發生原因或結果具有
      污染嚴重、受害人數眾多、影響區域敏感等特性者。
(三)一再陳情案件:指公害陳情經環保機關處理後於二個月內再次陳情
      次數達三次以上者。
(四)經常性陳情人:指特定陳情人,於一個月內針對相同或不同事由多
      次陳情次數達三次以上者。

三、非屬公害污染之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要點」辦理,不判定為公害陳情案件。
    公害陳情案件之處理及統計,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四、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得具名或匿名,親自或以書信、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及透過任何環保機關網站為之。
    各級環保機關應責由報案中心予以統一受理,並迅速交辦妥善處理。

五、民眾以電話陳情者,各級環保機關應依「環保報案中心專線電話接聽
    標準作業程序及電話禮貌須知」(如附件一)之規定接聽公害陳情專
    線電話,並加強電話禮貌教育及抽測,隨時督促案件受理人員以溫和
    言語、誠懇親切態度,與民眾溝通。
    本署得不定期抽測各地方環保報案中心電話禮貌情形(測試評分表如
    附件二),並將抽測結果納入年度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評。

六、各級環保報案中心應無分假期,全天二十四小時受理公害陳情案件,
    依據陳情人所述之具體公害污染事實,詳細記錄污染源位址、污染類
    別、狀況、污染時間、頻率及是否受害等事項,並予登記、區分、統
    計及列入管制。
    對於具名陳情人,應詳細記錄其所留下之姓名、聯絡方式(包括電話
    、住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是否願意會同稽查等事項,俾憑回復處
    理情形及辦理民眾滿意度查證工作。
    前二項紀錄應依「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之格式、項
    目及內容建檔,以利追蹤管考。

七、公害陳情案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
    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且未具名及未留有聯絡方式者。
(二)未具污染事實之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
      再陳情者。
(三)經常性陳情人無具體內容、標的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檢舉或有污衊、
      侮辱、謾罵、威脅等非理性行為之陳情。
(四)同一事由,如查證污染情形明顯低於現行環保法規管制標準,經適
      當處理,且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發生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由機關首長核准,除第一款情形外
    ,並應於核准後副知本署;發生前項第四款情形,應報請本署核准。
    依前項規定核准後,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新事證者,得不予處理
    。
    對前項經核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仍一再陳情者,受理機關得僅知會陳情
    人已為答復之情形後,予以結案。如案件係由其他機關移轉者,於知
    會陳情人,並副知該機關後,予以結案。

八、公害陳情案件統計,依本署「公害陳情案件統計編製說明」辦理。

九、各級環保機關處理公害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
    原則,指派人員專責審慎為之。
    公害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七日,一再陳情案件為五日,重大公害陳情
    案件應隨到隨辦;如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處理者,得展延一次,以七日
    為限。
    公害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應依「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
    之格式、項目及內容建檔,俾便查考。
    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處理機關(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
    由上級機關(單位)或該上級機關(單位)指定所屬其他適當機關(
    單位)處理。

十、各級環保機關處理公害陳情案件權責分工如下:
(一)公害陳情案件由各地方環保機關專責辦理,並由本署管考單位、各
      業務單位及督察單位依權責督導。
(二)跨縣市公害陳情案件、一再陳情案件由本署督察單位督導各地方環
      保機關辦理,必要時由本署督察單位進行督察複查。
(三)重大公害陳情案件得由本署依據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督導地方環
      保機關加強辦理,及提供必要之支援。

十一、各級環保機關應依「環境保護機關公害陳情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如附件三),採取「懇談」、「輔導」措施,對於具名之一再陳情
      案件應參照「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訪談紀錄單」(如附件四)之
      範例,加強與陳情人溝通;另對於污染源之輔導改善措施,得會同
      或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解決辦理。

十二、地方環保機關對於廢棄物清理等陳情案件,應加強督導或溝通協調
      鄉鎮市公所、區清潔隊儘速處理,以收時效。

十三、各級環保機關回復公害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處理情形回復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
        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
  (二)對於具名且留有聯絡方式之陳情案件,應於處理妥適後,依陳情
        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復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復陳情人
        。倘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者,亦應將延遲理由向陳情人委婉說
        明。
      重大公害陳情案件處理結果得主動發布新聞。

十四、為加強重大公害陳情及一再陳情案件處理,地方環保機關應依「公
      害陳情案件追蹤清查及管制複查作業要點」(如附件五)之規定,
      辦理重大公害陳情案件或一再陳情案件等之清查工作,並將辦理情
      形依「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之格式、項目及內容
      建檔;由本署據以執行抽案複查,以防範公害糾紛發生。

十五、為獎勵民眾愛護環境,舉發污染源,各級環保機關應依「獎勵民眾
      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如附件六)之規定,提報獎勵事蹟,以
      預防公害事件發生,維護環境品質。

十六、公害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級環保機關應依「環境保護機關
      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如附件七)之規定,恪遵「事前預
      先防範,事後再發防止」之觀念,以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

十七、各級環保機關應責成管考單位或人員,加強辦理公害陳情案件之稽
      催管制作業,以防疏漏及規避情事。如有藉詞推托、無故延誤或處
      理不力等,應酌情議處。

十八、地方環保機關應定期將公害陳情案件數量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
      結果(績效)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實施民眾滿意度
      查證,據以彙製成白皮書或統計分析報告,以供民眾及有關單位參
      考。

十九、為提昇為民服務工作績效,於年度終了時,由本署依「地方環境保
      護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辦理績效考核;並得委請地方環保機關辦理
      觀摩檢討會議,研提工作重點,檢討缺失及改進措施,藉以落實公
      害陳情處理工作。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