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國內使用中車輛指於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
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其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應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辦理。
(二)機器腳踏車應依「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辦理。
二、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外使用中汽油汽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
條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
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國外使用中柴油汽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柴油
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
七條及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