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主動、迅速與積極處理造成民眾傷亡、財產損失之突發及緊急性公
害糾紛事件,期使地方機關於接獲公害事件通報,適時啟動地方公害
糾紛紓處作業,以利公害糾紛事件之紓處、調處或裁決處理,並減輕
公害事件影響及避免糾紛擴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作業程序:
(一)地方環保局得知突發及緊急公害事件發生後,除應依緊急應變體系
進行應變工作外,應立即派員前往查處,了解污染及損害情形,並
查處該事件是否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地方環保局於事件現場除應依權責及環保法規執行管制及蒐證查處
外,如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應啟動紓處作業,進一
步勘查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填寫「初步現勘紀錄表」(如
附表一)或稽查紀錄表,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環保署(管考處)、
衛生署。若僅於現場填寫稽查紀錄表,應參考「初步現勘紀錄表」
應記載之項目及重點,確實將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記載於稽查
紀錄表。
(三)對於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之突發及緊急公害事件,經地方環保
局研判事件符合「公害糾紛緊急紓處案件認定原則」(如附表二)
,且有造成公害糾紛之虞者,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啟動「
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負責督導所屬依權責分工執行緊急紓處
應變工作,並協調與整合各有關機關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及進行必
要之蒐證調查。環保署(管考處)亦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
迅速進行蒐證調查及處理作業;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暨所轄環境督
察大隊則於事件現場督察地方環保局進行蒐證調查作業;環保署(
相關業務單位)則提供地方環保局蒐證調查作業必要之支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緊急紓處應變之蒐證調查作業時,應督
導所屬各有關機關依下列權責分工項目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1.環保局:污染之管制、事證之蒐集調查及公害糾紛之處理,包括
:
(1)掌握事件現況與跨局處聯繫作業。
(2)針對受害體及可疑污染源蒐證。
(3)觀察受害區並做成紀錄。
(4)現場環境樣品採樣與保存送驗。
(5)訪談相關民眾。
(6)收集可疑污染源資料。
(7)依事件屬性填寫公害蒐證調查各項表單(如附表三)。
(8)會同進行損害程度之查估。
2.農業處(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
物之受害情形調查及損害程度查估,包括:
(1)進行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受害體之採樣、送驗與樣
品保存。
(2)會同勘查受害區,協助調查與鑑定,並做成紀錄。
(3)進行損害程度之查估,並做成紀錄。
3.衛生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附近居民身體健康傷害處理之督導、
協調與影響評估,包括:
(1)民眾因公害致健康受害緊急救護。
(2)提供環境污染事件醫療體系。
(3)協助受害人於醫療院所採集檢體及送驗。
(4)協助受害人取得醫師診斷、治療報告。
(5)會同勘查受災區,協助調查、訪查與鑑定,並做成紀錄。
4.警察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民眾圍廠、抗爭事件之秩序維護。
前項權責分工項目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內部權責單位及
分工規範,從其規定。海上秩序維護,由海巡署辦理。
5.民政局:會同勘查受災區,協助調查與訪查受害民眾。
6.教育處(局):會同勘查受災學校,協助調查與訪查受害師生。
(五)對於造成公害事件之污染源或原因、受害民眾健康影響或損害程度
如有爭議,並引發當地居民圍廠、抗爭求償事件,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應對爭議部分,視個案特性及需要,
參採下列原則邀集由爭議各方推薦之學者專家組成污染查證、健康
影響或損害程度評估小組,以科學、公正客觀之立場審議事證、釐
清事實,提供必要之蒐證調查作業諮詢或協助判斷。
1.推薦學者專家:得由當地政府、環保署、衛生署(有民眾因公害
致健康受害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
農委會等)、受害民眾(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
可疑污染事業(或其廠商聯誼會、協會、公會等代表組織)為之
。
2.設置小組之類型及其目的、成員:
(1)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為協助查明與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源,並
對當地可能潛在之污染提出改善建議,進而防範未來可能污染
之再發生。本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公害事件之污染類型為
主,如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污染、噪音及振動、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非游離輻射及公害鑑定等方面。
(2)健康影響評估小組:釐清本事件之污染物對當地受害民眾造成
之症狀與污染成因之關聯性,及透過當地受害民眾健康訪視、
身體健康檢查等相關之檢驗分析,研判與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
源排放污染物對人體健康之流行病學上影響及個案之關係。本
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醫學、毒理學、職業病學、流行病學
、環境醫學、環境衛生、公共衛生、人體健康風險管理及評估
、公害鑑定等方面。
(3)損害程度評估小組:釐清本事件之污染物對當地受害農林作物
、水產生物或畜產動物造成之症狀與污染成因之關聯性,及透
過當地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受害體之檢驗分析及損
害程度查估,研判與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對受
害體之損害程度及個案之關係。本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植
物病理、獸醫學、水產養殖、畜產、公害鑑定等方面。
上述各小組成員由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經當地政
府核定後組成。
各小組成員至多十人,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小組成員
相互推舉。必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長、縣(市)長指定之。
3.前項各小組專家會議議事相關事項說明如附件二。
4.小組成員出差、出席會議、現勘、檢測、查證、資料審查、會議
召開及查證、評估報告書之撰寫等相關行政費用,由當地政府依
相關會計規定支付,並得向相關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衛生署
、農委會)請求必要之支援或補助。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進行緊急紓處應變工
作期間,地方環保局應每日彙整處理情形,並填寫「緊急紓處事件
處理通報單」(如附表四)回報環保署(管考處);如遇有蒐證調
查作業所需設備、技術等困難,得請求環保署提供必要之協助支援
;蒐證調查階段應妥為紓處,並適時向當地民眾說明調查結果或發
佈新聞稿。環保署認必要時,得召開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協調
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並提供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理該事件必要之支援。
(七)地方環保局對於排放污染物者除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辦理,並函請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或協助輔導改善外,應加強稽查管制,以
防污染再度發生。
(八)蒐證調查作業完成後,地方環保局應將事件調查結果結報環保署(
管考處)。如發生公害糾紛且尚未解決或平息,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邀集雙方協商加強紓處,力促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以解決
紛爭。如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
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賠(補)償等有關事宜,或指導
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紛爭。
三、備註:
(一)公害糾紛事件緊急紓處應變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專家會議議事相關事項說明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