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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
    用查核,以提昇並確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對象為依本署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實施底渣再利用之地方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

三、本署為辦理查核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小組(以
    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小組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置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及副處長兼任。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署
    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
    ,由本署遴選補聘。

四、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指派簡任人員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查核小組事務。查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署
    廢棄物管理處派員兼辦。

五、查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訂(審)定查核評鑑參考標準事項。
(二)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實施之品質保證系統事項。
(三)查核評鑑再利用機構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提出現況改進及建議事項。
(五)得依查核評鑑結果建議獎懲。

六、查核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現場查核會
    議。查核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並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查核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
    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查核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查核小組辦理現場查核作業時,得進行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抽驗(查
    )工作。

八、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作業時,受查核對象應配合辦理。

九、本署得依查核結果,公布地方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年度查核成績
    等第及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