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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署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如附件)規定
    之基本形制,辦理編號申請及編印出版品。

三、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出版品前,應檢送二份編號申請單轉請本署出
    版品專責管理單位(綜計處、檢驗所及訓練所),利用政府出版品網
    站(網址:http://open.nat.gov.tw/gpnet )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
    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四、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送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
    各二份及立法院國會圖書室一份,並請各單位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
    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五、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
    送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政府
    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
    位訂定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代售酬金以不超過
    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六、本署各單位就其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每種應自行控存五冊。控存量
    以外之出版品,其保存期限為五年,逾保存期限者,本署出版或發行
    單位得經簽准後,辦理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