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鋰電池安全審驗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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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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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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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鋰電池安全審驗規範」。
依據: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第11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署 104 年 7 月 20 日訂定發布「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
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第 11 條第 6 款之規定,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
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欲申請補助資格,其使用鋰電池者,應檢附符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或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或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檢測規範之證明文件;非使用鋰電池者免附。
二、為讓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使用鋰電池者,於檢附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測規範之證明文件時有所依循,特公告本規範(
如附件),以利業者向本署申請補助資格,加速電動二輪車之普及。